“互联网广告协同治理学术研讨会”在杭州召开

“互联网广告协同治理学术研讨会”在杭州召开

来源: 中国日报网
2023-08-07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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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5日,“互联网广告协同治理学术研讨会”在杭州浙江树人学院召开。本次会议由中国法学交流基金会健康产业发展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主办,浙江树人学院科研与社会合作处、数字法治研究所承办,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李有星教授、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童志锋教授、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李庆峰教授等高校知名专家学者受邀请参加本次研讨会。

近年来,由于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互联网广告业态发展日新月异,其呈现的形式、经营的模式、投放的方式也发生了显著变化,弹窗广告、算法推荐广告、消费测试、直播带货、软文广告、达人代言等新型广告层出不穷,广大消费者很多时候应接不暇、真假难分,深受其“害”!互联网广告出现的新问题亟待解决。

本次研讨会以“如何协同治理互联网广告”为主题,李有星、童志锋、李庆峰、吴海珍、郭人菡、刘斌等教授分别作主旨发言和现场对话分享。与其它参会专家学者一起,以亲身经历、典型案例等,围绕互联网广告现状,共同就《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就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定性问题、《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法律适用问题、《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治理对策等重点话题进行探讨交流。旨在更好地促进互联网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为市场监管、互联网监管、司法等政府部门提供建言献策,助力互联网广告生态环境的进一步优化。

会上,李有星教授对广告的可识别性、强制措施的显著标明及互联网广告不可识别性的法律适用条件进行了深入浅出地解读,强调大众传播媒介以及其中的自媒体账号发布(包括广告主自行发布)的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图文、视频等信息应当显著标明“广告”;竞价排名、信息流广告类以及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也应当显著标明“广告”。同时,禁止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这些在《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也都已经有明确规定,提醒广告发布者发布互联网广告时千万注意不可识别性的要素,以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此外也强调,互联网广告发布者的服务经营活动,还应当进一步考虑其在《电子商务法》下的主体(登记等)责任。

童志锋教授在发言中指出:“在互联网广告监管上,政府有关部门既要严管,也要厚爱。在互联网广告业发展上,目的是既要有秩序,又要有活力。从原则上,《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体现了包容审慎监管原则。要从行业和企业两方面构建互联网广告业合规经营体系,依法合规经营,促进互联网广告业高质量发展;要发挥联动监督的叠加优势,以“制度规范+技术合规”综合施策,提升企业合规监督评估的精准性和有效性。同时,要注重强化诉源治理,制定出台企业数据合规指引,探索建立对科创企业的适度容错机制,从‘治已病’到‘治未病’,有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李庆峰教授则从行政机关处理海量互联网广告力不从心、消费者公益诉讼缺乏法律依据、消协诉讼权力有限门槛太高、违法行为判断的专业性要求高、调查取证难度大、诉讼成本极高等方面进行剖析,提出要通过公益诉讼充分发挥平台在互联网广告治理中的能动性,要“以网治网”充分发挥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广告治理功能,让智能化实现“一府两院”的良性联动,在保持司法独立的前提下,探索中国特色的“权力-权利”结构,促进互联网广告协调治理。

浙江树人学院刘斌副教授则从我国互联网广告治理研究现状、目前我国互联网广告监管面临的困境等方面进行了分析和探讨,并鲜明提出了广告行业自律的一些观点和建议,引起了与会专家学者的共鸣。

会上,各位专家学者在互联网广告治理的方方面面积极建言献策,在广告显著标明、广告定性及法律适用条例、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律责任、电商直播、行业自律等问题上达成了众多共识,并一致认为本次“互联网广告协同治理学术研讨会”开得好,开得及时,要努力将会议取得的成果高效地服务和促进互联网广告的高质量发展,积极为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打造优秀营商环境。

(中国日报浙江记者站 马振寰)

【责任编辑:蔡东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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