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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经济适用房上市细则出台 9月12日起正式实行

作者:王丽 来源:钱江晚报
2013-08-16 09:3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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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01年2月5日至2003年3月31日期间(杭政[2001]3号文件下发至杭政[2003]3号文件执行之前)购买的经适房,满5年后上市交易的,其经适房享受面积部分,需计缴的土地出让金,为市物价局下发的经适房价格批复文件中核定的商品房价格与经适房价格之间的差价。

还是举个例子来说明。张小姐2002年购买的经适房80平米,其中60平米为享受的经适房面积,每平米价格为1500元,20平米为超出面积,当时按商品房价格买入为每平米2000元。那么张小姐的房子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为60×(2000—1500)=3万元。

(三)2003年3月31日—2004年9月1日前(杭政[2003]3号文件下发后)购买的经适房,满5年后上市交易的,其经济居住房享受面积部分,需计缴的土地出让金为市物价局确定的同类地段、同类商品房市场价格与经济居住房价格之间的差价。

记者咨询物价部门后,对方工作人员表示,此计算方式可以参照第二部分。也就是如张小姐的房子一样。

购买经适房5年内又获其他住房,经适房将被强制回购

在昨天公布的《意见》中,还对经适房的内部循环及申请回购的条件和办理流程进行了规定。

所谓内部循环,说得通俗一点,就是购买了经适房满3年后,可以将房子买卖或赠与给同样符合经适房申请条件,并且已经办理了申购资格审核手续的家庭。不过,买卖总价不得超过原购买总价(包括购买时缴交的税费)。

至于经适房的回购,《意见》也做了明确。

一是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未满5年年限,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的,可向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

二是《意见》施行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回购则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强制性回购。如果已经购买了经适房,但是在5年内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又获得了其他住房,那么将不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将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按规定强制回购。第二种情况,则是满5年后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可由市住保房管部门按规定回购,或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经适房买卖流程简单,补缴土地收益目前仅一处办理点

如果你购买的经适房已满5年,现在想卖掉,其实流程也很简单。不管买卖、赠与经适房,都应先向财税部门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此后可以持房屋所有权证、所有权人的身份证明、缴交土地收益等价款的证明等资料,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将房屋性质转为完全产权的商品房,之后就可以再办理其他相关的转移登记手续了。

记者了解到,《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关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和回购等政策可咨询市住保房管部门,咨询电话:87709601、967111;有关上市交易补交土地等价款的办理问题可咨询市地税部门,咨询电话:87241111。经适房上市交易补缴土地等价款的办理,目前杭州只开出了一处受理窗口,地址:庆春路155号中财发展大厦一楼大厅。(王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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